交强险以救济损害为主要功能,其先予赔付的制度设计对交通事故被侵权人及时获得救济具有重要意义。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定义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履行该义务将导致被侵权人无法获得交强险赔付进而利益受损,故投保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人民法院判决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与交通事故侵权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体现了法律对投保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的否定评价和对被侵权人权益的维护,也警示了投保义务人要依法履行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义务,维护好自身与其他道路交通参与人的合法利益。
案例2:2024年6月,河北省某化工公司三加氢车间一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现随身携带四合一报警仪显示数值情况异常,遂即向车间领导汇报了相关情况。经排查分析确定渣油加氢装置一系列R105入口急冷氢流量计引出点阀前焊口开裂,车间领导立即安排切除流量计,将流量计引线拆除后送到维修车间进行修复,修复完成经检验合格后重新安装投入使用。由于隐患发现及时,并在第一时间采取了有效措施,消除了氢气泄漏的重大安全隐患,事后公司安全部立即组织了临氢系统的专项安全检查,并按照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的规定,给予该员工现金奖励6000元并表彰。
案例1:2024年10月,中石化湖南某分公司员工在对环己酮装置氧化高压单元巡检时,闻到一股淡淡的环己烷气味,经过仔细检查,发现距地面3米高的高压单元氧化釜上的远传温度计正冒着白雾。该员工遂即向值班技术员报告相关情况,经过维保单位排查,最终确认是与反应釜本体相连的仪表接头焊缝出现泄漏。该反应釜压力1.1兆帕,温度164摄氏度,泄漏的环己烷极易气化并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安全风险极高。因事故隐患发现及时,后续处置得当,成功避免了一起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公司按照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的规定,给予该员工现金奖励10000元。《》